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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文书是否应该公开?网友从历史文化中进行了论证

时间:01-29 来源:体育健身 访问次数:46

裁判文书是否应该公开?网友从历史文化中进行了论证

明朝洪应明著有菜根谭,其中语句颇有哲理,启人心智。《黄帝内经》云:肝受病则目不能视,肾受病则耳不能听。洪应明引经而言理:病患于人所不见,必发于人所共见。故君子欲无得罪于昭昭,必先无罪于瞑瞑。这段话的意思是,肝脏感染上疾病,眼睛就看不清,肾脏染上疾病,耳朵就听不清。病虽然生在人们所看不见的地方,但病的症状必然发作于人们所都能看见的地方。所以君子要想表面没有过错,必须先从看不到的细微处下功夫。东汉有清廉之吏者杨震,幼读经史,成年效丘而授业,弟子三千余人。杨震五十入仕,之前客居在湖城,几十年都不回复州郡的隆重礼聘,只因志向坚定。杨震以清廉著称,不事贪污,不受贿赂,时称四知吏。《后汉书·杨震传》记载了这样一个故事:杨震贤明多次升迁,官至荆州刺史、东莱太守。当他赴郡途中,路上经过昌邑,他从前举荐的荆州秀才王密担任昌邑县令,前来拜见(杨震),到了夜里,王密怀揣十斤金子来送给杨震。杨震说:“我了解你,你不了解我,为什么呢?”王密说:“深夜里没有人知道。”杨震说:“上天知道,神明知道,我知道,你知道。怎么说没有人知道呢!”王密(拿着银子)羞愧地出去了。以上两段历史经典说的都是,古人君子讲的修身养德,说的都是要问心无愧,不要以为不为人所知的情况下,就可以成为作恶的依仗。所谓天知地知你知我知,可天网恢恢,谁可漏脱呢?所以,在别人看不见听不到的情况下,也绝对不作任何见不得人的坏事。人欲无错、无祸于世,不能只是外表的完善,关键是内心不能有犯罪的主观。中国几千年的封建社会,始终处于人治的氛围之中,由此终究逃不开改朝换代的周而复始之中,闪烁其中构成文化亮点的,无不是只能依靠自身的个人道德修为。所谓的法家思想及实践,也不过是人治的工具罢了。时代已经进入了二十一世纪,不管是人类社会,还是中国文明,已经充分认识到了人治的危害,纷纷提出了法治理念,并为之探索完善了数百年的历史。如何规避人治的厚此薄彼、因人而异,最有效的手段就是让权力,包括司法权在阳光下运行。这已经成为了世界性的共识,也被我国的法律规定明确载明。例如,《民事诉讼法》第一百五十九条规定,公众可以查阅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书、裁定书,但涉及国家秘密、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内容除外。《行政诉讼法》第六十五条规定,人民法院应当公开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书、裁定书,供公众查阅,但涉及国家秘密、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内容除外。《刑事诉讼法》第一百八十八条规定,人民法院审判第一审案件应当公开进行。但是有关国家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案件,不公开审理;涉及商业秘密的案件,当事人申请不公开审理的,可以不公开审理。第二百零二条规定,宣告判决,一律公开进行。社会文明的显著标志,就是官吏公正的适用法律,不可以霸权垄断;司法要公正居中,不可以枉法裁决;裁判要公开透明,不可以隐曲不明。裁判文书的公开与裁决过程的透明,犹如阳光之于白昼一样,使天地昭昭,而不可使天地昏暗幽冥。只有裁判文书公开公示,才能让人民检验法官是否公正公平居中审理案件;只有裁判文书公开公示,才能让人民检验是否存在枉法裁判歪曲事实的违法犯罪行为;只有裁判文书公开公示,让裁判文书发挥定分止争惩恶扬善的社会指导作用;只有裁判文书公开公示,才能证明司法机关有足够的自信可以公正的审理案件......执政公开,执法公开,司法公开,这是阳光下权力运行需要公开透明的基本要求。不用公开,就会让很多人产生可以暗箱造作的非分之想,让当事人产生处理过程是否公正的怪怀疑,让即便是出于公心处理问题的过程陷入受人质疑的境地。近几年以来,司法裁判文书公布量大幅下降,已经在社会上造成意见不少,最近又传出最高法院要建立全国法院系统的裁判文书库,只限于法院人员内部查阅,不向社会公开。按照以上的法律规定,三大诉讼法的裁判文书,本应该就应该向社会公开的,怎么能成为专属法院内部的不公开内容呢?从古至今,维护法律的规则,处事公平公正客观,适用于每个人,更适用于社会伦理与道德精神文明,适用于社会文明的健康发展。司法裁判文书,事关当事人经济利益人身安全,事关社会公平正义,事关国家长治久安,理应向社会公示。注:本文主要内容来自网友中国农民工,在此感谢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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